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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﹥的通知》的通知
2010-09-08 08:25  

各高等学校:

现将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《通知》提出的各项要求,认真组织学习、加强教育,努力做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。
为落实好教育部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高校实际情况,还要特别提出如下几点要求:
一、各学校要按照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9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提出的要求,认真学习《办法》,切实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,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,真正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长期工作抓实、抓好,抓出成效。
二、各学校应根据《通知》精神,结合本单位目前的实际情况,立即组织有关人员,抓紧时间做好《条例》发布以来的信息清理工作,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,认真完善信息公开的各项配套措施。上述各项工作和基础设施要努力争取在8月中旬基本完成,并具备向社会正式发布信息的条件。
三、各学校还要按照《办法》的规定和《通知》提出的要求,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。一是要明确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。二是要明确或建立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机构。三是要配齐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,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。
各学校要将本单位实施信息公开的细则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、工作机构及联络方式于8月底报市教委办公室。
附件: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》的通知
二○一○年五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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